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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章】0638太阳集团官网 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 : 2023-12-06 | 作者:内蒙医科大学0638太阳集团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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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医院纪委监督执纪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结合医院监督执纪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规依纪依法严格监督执纪,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第三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二)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学校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等在向医院党委报告的同时向学校纪委报告;

(三)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强化监督、严格执纪,把握政策、宽严相济;

(四)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执纪者必先守纪,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

第四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把纪律挺在前面,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监督执纪全过程。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五条 纪委在医院党委和学校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六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对作出立案审查调查决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等重要事项,应当向医院党委请示汇报并向学校纪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纪委对于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经集体研究后,报纪委书记审批。

第七条 纪委负责对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做好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工作。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八条 党委在党内监督中履行主体责任,纪委履行监督责任。

第九条 结合被监督对象的职责,加强对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应当及时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条 畅通来信、来访、来电和网络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检举控告,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作用。

第四章 线索处置

 

第十一条 加强对问题线索的集中管理、分类处置、定期清理。

第十二条 结合问题线索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进行处置。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章 谈话函询

第十三条 推动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经常拿起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及时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促使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增强党的观念和纪律意识。

第十四条 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起草谈话函询报批请示,拟订谈话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谈话应当由纪委书记或者纪检监察审计科科长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支部有关负责人陪同。谈话应当在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场所进行。

第十六条 函询以纪委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支部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支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被函询人为党支部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支部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发函回复纪委。

第十七条 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1个月内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按程序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采信了结,并向被函询人发函反馈。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且否认理由不充分具体的,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一般应当再次谈话或者函询;发现被反映人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应当提出初步核实的建议。

(四)对诬告陷害者,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查处。

必要时可以对被反映人谈话函询的说明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第十八条 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本年度或者上年度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讲清组织予以采信了结的情况;存在违纪问题的,应当进行自我批评,作出检讨。

第六章 初步核实

第十九条 对具有可查性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扎实开展初步核实工作,收集客观性证据,确保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条 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核查组经批准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对被核查人及相关人员主动上交的财物,核查组应当予以暂扣。

第二十二条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以及初步核实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应当报纪委书记审批,必要时向党委书记报告。

第七章 审查调查

第二十三条 党委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审查调查处置工作,定期听取重大案件情况报告,加强反腐败协调机构的机制建设,坚定不移、精准有序惩治腐败。

第二十四条 经过初步核实,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需要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调查,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调查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起草立案审查调查呈批报告,经纪委书记审批,报党委书记批准,予以立案审查调查。立案审查调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调查人宣布,并向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党支部主要负责人通报。

第二十六条 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人员立案审查调查,纪委书记应当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批准审查调查方案。

第二十七条 立案审查调查方案批准后,应当由纪委书记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调查人端正态度、配合审查调查。

第二十八条 审查调查期间,对被审查调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理想信念宗旨教育,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反思材料。

第二十九条 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扩大审查调查范围、变更审查调查对象和事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外查工作期间,未经批准,监督执纪人员不得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审查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条 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收集、鉴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由在场人员签字盖章,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者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将原物封存并拍照录像或者调取原件副本、复印件;谈话应当现场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被谈话人阅看后签字。已调取证据必须及时交审查调查组统一保管。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

第三十一条 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审查调查,监督执纪人员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调查人或者其他重要的谈话、询问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调查谈话或者其他重要的谈话、询问,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第三十二条 纪委相关负责人应当通过调取录音录像等方式,加强对审查调查全过程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查明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后,审查调查组应当撰写事实材料,与被审查调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被审查调查人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审查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调查报告,列明被审查调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调查依据、审查调查过程,主要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被审查调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纪法律依据,并由审查调查组组长以及有关人员签名。对审查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第三十四条 审查调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材料,涉案财物报告等,应当按程序报纪委书记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

审查调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严格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坚决防止“灯下黑”。

第三十六条 严格干部准入制度,严把政治安全关,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具备履行职责的基本条件。

第三十七条 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突出政治功能,强化政治引领。审查调查组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当设立临时党支部,加强对审查调查组成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开展政策理论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批评纠正,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三十八条 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树立依规依法、纪律严明、作风深入、工作扎实、谦虚谨慎、秉公执纪的良好形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把握政策能力,建设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第三十九条 对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调查组组长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发现审查调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查调查组组长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至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第四十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审查调查审理人员是被审查调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调查审理情形的,不得参与相关审查调查审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调查人、检举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选用借调人员、看护人员、审查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相关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3年内,不得从事与纪检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第四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在维护监督执纪工作纪律方面失职失责的,予以严肃问责。

第四十三条 对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监察干部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开展“一案双查”,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建立办案质量责任制,对滥用职权、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终身问责。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由0638太阳集团官网纪检监察审计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项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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